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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决定书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处罚决定书内容
1京市粮罚字﹝2017﹞第01号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911101146337090790(1-1)陈富成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黄土店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8日在粮油储存区东北角30号仓房东北侧约15米处的有色金属加工点正在开展五金加工活动。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就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粮食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